一、本基準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之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
本基準適用對象為營運成本由家長與主管機關共同分攤之雲林縣非營
利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
三、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提出無法就讀者,離園當月按未就讀日數
比例退還餐點費,其他尚未開始實際就讀之月份,按月數退還月
費。
四、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
費:
(一)請假日數連續達五日(不含假日)以上者,以未就讀日數退還餐
點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請假日數跨月份者,得跨月計算。但
跨學期者,不予列計。
(二)請假日數為當月完整月份者,退還當月就讀費用之半數;寒暑假
未到園者,仍應辦理請假手續,並依前款規定辦理退費。
五、幼兒園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日數達七日(
含假日)以上者,應按未就讀日數,退還餐點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停課日數之計算,得跨月併計。
六、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應按當月未就讀
日數比例,退還餐點費或事前減收之。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
不予列計。
七、幼兒園應於收費通知單、繳費收據註記收退費基準、全學期教保服務
起迄日及幼兒實際入園日期,並由家長、幼兒園各收執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