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財政健全三年改善計畫暨分工表
之各項重點工作之推動,特訂定本原則。
二、執行期間: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至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
三、計畫成員:
(一)總召集人:縣長
(二)副召集人:副縣長、秘書長。
(三)執行秘書:本府財政處處長兼任。
(四)任務分組:依執行機關(單位)分成本府地政處、雲林縣(以下
簡稱本縣)稅務局、本府文化處、本府城鄉處、本府財政處、本
府主計處及本府計畫處等七組;分組設召集一人,由主辦機關(
單位)主管兼任之,幕僚作業相關業務單位擔任,並指定一人負
責聯絡溝通;召集人得視需要,邀集相關單位研商。
四、本分組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具體執行措施、目標及細部工作期程,由各任務小組依業
務進度執行。
(二)本計畫之宣導及推動事宜,由本府財政處負責推動。
(三)本計畫執行情形,由本府計畫處依期程列管、監督。
(四)其他有助於達成本縣財政健全之事項。
(五)本計畫視執行情形,適時由縣長召集會議,本府財政處處長執行
。
五、執行重點及完成期程:
分開源、節流及減債三方面說明,並由各任務分組,配合考核目標及
期程,或自行擬訂計畫,配合進度執行。
(一)開源方面:主辦機關(單位)-本縣稅務局、本府地政處、本府
財政處、本府文化處。考核目標及期程,如附表一。
(二)節流方面:主辦機關(單位)-各機關(單位)(如附表二)
1.全面檢討縣庫負擔經費
(1)降低人事費支出。
(2)檢討各項無效益之活動、宣導。
(3)各單位檢討非急迫性之業務。
2.推動組織整併,員額評鑑
3.持續推動小校整併。
4.都市計劃公共設施用地專案檢討。
(三)減債方面:主辦機關(單位)-本府財政處
加強債限管控、降低債務餘額:因本府債務已逾預警上限,即百
分之四十五,依公債法第六條訂定債務改善計畫,並設置公共債
務管理委員會,自一百零四年起,連續四年強制還本合計十五點
一七億元,即未來三年(一百零五至一百零七年),合計減債計
十一點六七億元。(如附表三)
六、計畫管考:由本府計畫處依工作期程列管執行情形。
七、計畫執行小組,自發文日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