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前點第二款之標準處理程序,機構得依範例(附件一)或自行訂定之。但自行訂定者,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規定:
(一)啟動危機事件處理機制:
1.上班時間:依機構訂定之危機事件標準處理程序辦理。
2.非上班時間:值日人員遇有危機事件發生時,應代表機構負責人緊急調度並指揮人員妥適處理。
(二)現場緊急處理並通知機構負責人
(三)依危機事件處理小組分工權責辦理:
1.報案:視危機事件性質向所在轄區派出所報案並配合採證,並應注意相關證物之保存(例如監視系統錄製之畫面)。
2.緊急送醫救護。
3.通報:通報家屬、董(理)事會及執行單位,並依危機事件性質通報相關單位(例如雲林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四)召開危機事件處理小組會議
(五)確定後續處理工作並研擬善後計畫。
(六)由機構發言人適時對外說明。
(七)檢討及善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