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簡化雲林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案件跨所代收作業
流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代收所:指協助辦理案件跨所代收之地政事務所。
(二)管轄所:指土地或建物之管轄地政事務所。
(三)代收申請書:指測量案件跨所代收申請書(附件一)。
三、申請人或代理人至代收所臨櫃申請辦理案件跨所代收,應填具代收申請
書,並繳納郵資,連同土地複丈(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及其
應附繳證件交由代收所轉寄管轄所辦理。
前項申請人或代理人以通信或網路方式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四、代收所受理代收案件,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核對申請人或代理人之身分,並於代收申請書右下方加蓋核訖身分
章戳、核對者及代收機關。無須依土地登記規則及其他法令規定核
對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身分。
(二)協助檢核案件申請書之附繳證件、委任關係、聯絡方式及其他應勾
選或填寫等欄位是否填載正確及該申請書上印章是否缺漏。
(三)確認發還或發給文件之方式及代收預付郵資。
(四)經收件人員核章後,發給代收案件之收據(附件二)。
(五)至內政部建置之「跨所代為收件簽收系統」完成收件作業,並電話
通知管轄所。
(六)代收所應將代收案件原件、代收申請書影本於當日下午四時前將完
成收件作業之代收案件送至郵局,以掛號附回執郵件寄出。
(七)代收所應將代收申請書依管轄所所別專案歸檔,並將收件情形記載
於測量案件跨所代收(代收所)專簿(附件三)。
五、管轄所收受代收案件郵件,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至內政部建置之「跨所代為收件簽收系統」完成簽收作業,並將收
件情形記載於測量案件跨所代收(管轄所)專簿(附件四)。
(二)回報代收所並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繳納規費。
(三)辦理案件審查及測量作業。
(四)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補正或駁回申請案件並檢還原卷。
(五)案件辦理完畢,應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並寄回相關文件、核發資
料。預付郵資如有賸餘,應一併寄回。
六、代收所不得受理民眾申請跨所代收案件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土地
複丈(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等作業。
前項作業應由管轄所受理之。
七、跨所代收案件如有溢繳規費或經駁回、撤回、依其他法令應予退還地政
規費者,由管轄所審核後依規定辦理退費作業。
前項退費作業由申請人逕洽管轄所辦理。
八、各地政事務所應將測量案件跨所代收專簿逐日送課長核章,並於每年一
月將前一年度測量案件跨所代收辦理情形(附件五)陳報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