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藝術教育及獎勵優秀競賽員參
加全國藝文競賽,締造良好成績為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爭光,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全國藝文類競賽,係指由教育部指導,政府機關主辦
之全國語文競賽、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全國師
生鄉土歌謠比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全國學生創意戲劇比賽。
三、獎勵對象如下:
(一)團體組:參賽學生及指導老師。
(二)個人組:符合下列各目之一者。
1.本縣公私立各級學校學生及其指導老師。
2.設籍本縣或於本縣服務。
(三)獎勵對象以本府函報代表本縣參加全國藝文競賽者及指導教師
為限。
四、團體組各組項獲得特優者獎勵金額如下:
(一)實際參賽學生十人以下: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
(二)實際參賽學生十一至四十人:四萬元。
(三)實際參賽學生四十一人以上:五萬元。
五、個人組獎勵金額如下:
(一)全國語文競賽:各組項特優核發三萬元。
(二)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全國學生舞蹈比賽(錄取名額內為限):
1.各組項第一名:三萬元。
2.各組項第二名:二萬元。
3.各組項第三名:一萬元。
4.各組項第四名:八千元。
5.各組項第五名:六千元。
6.各組項第六名:四千元。
7.各組項第七名:二千元。
8.各組項第八名:一千元。
(三)全國學生美術比賽:
1.各組項特優:三萬元。
2.各組項優等:二萬元。
3.各組項甲等:一萬元。
六、指導老師獎勵金發放標準,比照其指導競賽員之獎勵額度核發。
七、個人組及團體組指導老師、行政人員(含校長)依各項全國賽實施
要點獎勵規定專案敘獎。
八、經費來源:由本府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