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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北港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7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幼一字第1092663371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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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社會福利,有效管理並發揮雲林縣政府北港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施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之管理單位為本府社會處。

三、經政府立案之各機關(構)、學校及社會福利團體(以下簡稱申請人),為辦理家庭福利、社區活動、社會福利及本府核定之計畫等相關非營利活動、會議,得向本中心申請使用場地。

四、申請人應於活動三十日前填具場地使用申請表(如附件)及活動計畫書,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申請人首次申請使用場地者,應檢附立案證明文件;公務機關(構)勞務委託、協辦或補助辦理之活動,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本中心應於受理第一項申請後十日內回覆審核結果。

五、(刪除)

六、場地使用時間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六時。但有特殊情形需提早或延長時間者,應經本中心同意。

七、申請使用場地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不予核准;已核准者,應即停止其使用:

(一)活動違反法令、有害公共安全或防害社會善良風俗。

(二)活動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三)使用場地不依通常使用方式,致場地或設備毀損。

(四)違反本要點規定。

(五)其他經本府認定不宜使用之情形。

八、申請人變更使用場地時間或活動內容,應於原活動日三日前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申請人可申請更動時間:

(一)申請人依前項規定申請,但本中心無法配合調整使用時間。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故,如颱風、地震、淹水等致無法使用。

(三)本府因辦理活動須優先使用場地,致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場地。

九、申請人有佈置場地或使用設備之需要時,應先經本中心同意;張貼海報或宣傳標語,應於規定範圍內為之,並於活動結束後清除。如有毀損情形,應負修復或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使用設備,指啟用燈光、音響或臨時安裝其他設備之情形。

第一項情形,除申請人自行修復外,修復或賠償費用應追償之。

十、場地使用期間之佈置、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及意外事故處理,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場地使用完畢後應回復原狀。

申請人違反第七點、前點或前項規定且情節重大者,一年內不得依本要點申請使用場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