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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逕流分擔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水工一字第1103735712號函
法規體系: 水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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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逕流分擔之相關工作,特依「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第二條規定,設立雲林縣政府逕流分擔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逕流分擔計畫之審查。

(二)逕流分擔計畫地區保護基準之決策。

(三)逕流分擔計畫政策協調事項之審查。

(四)逕流分擔計畫督導及管制考核。

(五)逕流分擔計畫執行情形及績效報告之審查。

(六)其他逕流分擔計畫推動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水利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地政處處長。

(二)本府城鄉處處長。

(三)本府水利處副處長。

(四)水利工程領域專家學者三人。

(五)農田排水領域專家學者一人。

(六)下水道領域專家學者一人。

(七)都市計畫領域專家學者一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構)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因故均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五、本會應視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

本會召開會議時,召集人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其他相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水利處處長兼任,綜理本會行政事務。

本會設工作小組,就相關議案先行研擬意見,供委員及會議討論及審議。

七、本會工作小組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府水利處科長及承辦員各一人。

(二)本府地政處科長及承辦員各一人。

(三)本府城鄉發展處科長及承辦員各一人。

八、本會工作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逕流分擔計畫之初審。

(二)執行機關(構)工作介面之整合協調。

(三)逕流分擔計畫執行之督導及管制考核。

(四)執行情形及績效報告之初審。

(五)審查工作成果報告,並協助解決困難。

(六)其他本會交付之工作事項。

九、執行秘書得視實際需要,召開工作小組會議,並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諮詢。

工作小組成員無法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十、本會會議之與會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對於決議事項、委員意見及其他個人資料,應予以保密。

本會會議討論事項涉及委員及其關係人之利益時,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迴避。

十一、本會委員及工作小組成員均無給職。但外聘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二、本會及工作小組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本府水利處於預算額度內調整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