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草嶺地區
學校教職員工留任意願及實質生活照顧,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對象為現任職於本縣草嶺地區學校編制內公務員、教師
、代理教師、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駕駛及按月計酬之臨時人
員。
三、交通津貼之核發由學校總務單位主辦,學校人事、政風及會計單位協辦
。
四、交通津貼按月發給。但住(居)於學校提供宿舍之日、因公已受領差旅
費或領有其它交通補助、搭乘服務機關提供之通勤工具及住(居)所距
離服務學校一公里以內者,不得支領交通津貼。
交通津貼由總務單位查明申請人於當月由住(居)所實際往返學校通勤
情形核實發給,每月支給上限為新臺幣三千元,並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交通津貼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自用汽(機)車出差者
交通費支領標準發給,倘無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票價可供參照
,其交通津貼計算方法由本府另定之。
(二)申請人如有二處以上住(居)所,應以距離學校最近之通勤處所
計算。
(三)教職員工經學校指派於國定假日、例假日加班或值勤,得依上下
班往返學校通勤事實申請交通津貼。
五、交通津貼之撥付,學校應每半年提送補助清冊及領款收據到府請款,並
於每年一月及七月檢具收支結報表辦理前一期經費核銷,如有賸餘款應
併同繳回。
六、交通津貼之請領,如查有虛報或溢領等情事,除追繳外,並依相關規定
議處。
七、本注意事項於本縣草嶺地區學校列入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之
地域加給發給範圍,或另訂有優於本注意事項之津貼規定,並生效施行
者,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