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評估機構:指中央主管機關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
評估辦法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
二、審查機構:指經本府委託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報告書審查之評估
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之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申請人應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應為管理委
員會。
二、建築物為共有者,應有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比例過半數同意,應推
派一人為代表人。
三、受評估建築物應坐落於本縣發布之都市計畫範圍內。
四、其他經內政部另有規定者。
第五條 本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其補助額度及總樓地板面積認定方
式,依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以下簡稱評估費用辦
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 申請案件有評估費用辦法第六條各款規定情事者,不予補助。
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應附管理委員會同意
之文件。
三、建築物為共有,未成立管理委員會者,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比例過
半數之同意書。
四、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經本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五、申請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費用補助者,除前四款文件外,另須檢附耐
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報告書影本。
六、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第八條 評估機構申請請撥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補助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補助核准函。
三、補助評估費用之請撥領據。
四、評估報告書審查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
五、耐震能力詳細評估案件須檢附與評估機構簽訂之契約書及評估費用
統一發票影本。
六、申請案評估報告書(一式三份及電子檔光碟片)。
七、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審查機構申請請撥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審查費用補助時,應檢具下列文
件:
一、申請書。
二、審查案件之補助核准函。
三、補助審查費用之請撥領據。
四、評估報告書審查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
五、耐震能力詳細評估案件須檢附審查案件之評估費用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第九條 前條申請文件經本府審查不符規定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
補正完畢。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第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案,並得追繳已撥付之
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申請文件有隱匿、虛偽不實或造假之情事者。
二、除案情特殊,經本府個案核准外,申請人未於執行評估期間配合評估,
致逾期未完成評估者。
三、經評估機構判定申請案具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評估有困難者。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