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為配合中央實施醫藥分業之政策,穩健推動醫藥分業制度,以保障民眾用藥安全,特設雲林縣醫藥分業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評估本縣實施醫藥分業之各項措施,包括公告為應實施或免實施醫藥分業之各項條件,如實施醫藥分業偏遠地區、期程,以落實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之相關規定。
(二)推動、溝通相關部門分工合作以配合醫藥分業之實施。
(三)檢討本縣醫藥分業實際執行情形,必要時研議並訂定相關配套措施,以利醫藥分業之順利推動。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縣衛生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縣衛生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以下人員擔任:
(一)本縣衛生局秘書。
(二)本縣醫師公會代表一名。
(三)本縣牙醫師公會代表一名。
(四)本縣藥師公會代表一名。
(五)本縣藥劑生公會代表一名。
(六)中央健康保險局南區業務組代表一名。
(七)本縣衛生局醫政科科長。
前項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
主任委員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因故無法出席時,得
指派代表出席。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
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由主席裁決之。
本會會議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衛生局藥政科科長擔任,承主任
委員之命,綜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置幹事一人,受執行秘書指
揮監督,處理本會業務。
六、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縣衛生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