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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道路挖掘管理委辦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一字第1082902122A號 令
法規體系: 工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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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雲林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挖掘管理委辦,指主管機關主管之鄉道及市區道路,將
   道路挖掘申請許可、道路挖掘施工監督及修復、裁罰、限制道路挖掘及相關
   道路開挖、規劃及管理事項等道路挖掘管理業務,委由鄉(鎮、市)公所辦
   理。

第三條  委辦管理之範圍規定如下:

     一、將鄉道或市區道路全部委辦管理。

     二、將鄉道或市區道路之某一路段委辦管理。

     三、將道路挖掘管理業務之某一項目委辦管理。

第四條  鄉道及市區道路用地之所有權或地上權,仍為原所有機關所管有,不因
   委辦管理而變更;在委辦管理期間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仍應以原機
   關登記之。但另有協議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五條  受委辦機關受理之道路挖掘案件應建檔造冊。

第六條  本辦法發布前,業經委辦管理之鄉道及市區道路,凡符合第三條規定
   者,得繼續由受委辦機關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