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雲林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挖掘管理委辦,指主管機關主管之鄉道及市區道路,將
道路挖掘申請許可、道路挖掘施工監督及修復、裁罰、限制道路挖掘及相關
道路開挖、規劃及管理事項等道路挖掘管理業務,委由鄉(鎮、市)公所辦
理。
第三條 委辦管理之範圍規定如下:
一、將鄉道或市區道路全部委辦管理。
二、將鄉道或市區道路之某一路段委辦管理。
三、將道路挖掘管理業務之某一項目委辦管理。
第四條 鄉道及市區道路用地之所有權或地上權,仍為原所有機關所管有,不因
委辦管理而變更;在委辦管理期間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仍應以原機
關登記之。但另有協議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五條 受委辦機關受理之道路挖掘案件應建檔造冊。
第六條 本辦法發布前,業經委辦管理之鄉道及市區道路,凡符合第三條規定
者,得繼續由受委辦機關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