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雲林縣政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有效使用焚化再生粒料,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
三、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公共工程:指各機關於雲林縣辦理之公共設施工程。
(二)
工程單位:指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等業務之單位。
(三)
底渣:指家戶垃圾經由焚化爐高溫燒結後所產生之不可燃物。
(四)
焚化再生粒料:指焚化底渣經再利用處理程序後所產生者。
(五)
底渣再利用處理程序:指底渣再利用前,須先經乾燥、篩分、破碎、篩選、熟化或水洗等再利用處理作業。
四、 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使用、貯存、清運、處理及再利用焚化再生粒料,均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
五、 工程單位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就次一年度規劃預計使用焚化再生粒料之期程與數量,並載明工程名稱、地點及用途等內容,提送雲林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審議。
環保局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按工程單位所提送之需求資料,進行焚化再生粒料之供料分配。
六、 工程單位於使用焚化再生粒料前,應檢具申請書向環保局提出申請;其申請程序、應具備要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環保局訂之。
七、 因故未能依第五點規定期限提送環保局審議之工程,工程單位得於使用焚化再生粒料十五日前,備妥相關文件及申請書,向環保局提出申請。
八、 工程單位辦理公共工程使用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時,應於工程招標文件中載明須採用摻配一定比例之焚化再生粒料。
前項之一定比例,以每一立方公尺至少摻配七百公斤之焚化再生粒料為原則,並應符合相關工程規範品質要求。但金屬管線埋設物之回填或其他經環保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工程單位僅得於焚化再生粒料預估使用量,超過環保局可供應量時,始得以其他材料取代之。
九、 焚化再生粒料由環保局統一供料並派車運送至工程單位指定地點;公共工程承攬廠商亦得自備車輛,於環保局指定之時間及地點提領。
前項承攬廠商自備之車輛,應具備即時追蹤系統(全球衛星定位功能GPS)、行車紀錄功能及通訊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