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補充規定依教育部訂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十三條訂定之。
二、本補充規定適用對象為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
三、本縣學校之常態編班作業,得由本府或由本府指定承辦學校或經本府核定由各校自行辦理。其編班方式由各校逕依本準則第六條辦理。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得依其規定辦理編班:
(一)學校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
則規定,學生有調整班級之必要,並報本府備查。
(二)多胞胎者,得依其法定代理人需求,編於同一班級或分開編班。
(三)教師與其子女,應以編配於不同班級為原則。
有前項第一款情形或因教育輔導需要,學生得透過轉班作業程序申請調整班級,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學生家長應以書面詳細述明理由,向教務處提出申請調班,但不得指定轉入班級。
(二)教務處受理後,應協調輔導室指派輔導教師予以瞭解及妥善輔導。經輔導教師瞭解、溝通及輔導確實無法解決者,召開調班委員會研議。
(三)調班委員會應由校長、教務、訓導、輔導室主任、相關組長、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共同組成。
(四)調班委員會之議程得由輔導老師、原班導師報告處理情形後,提請調班委員於一個月內審議,並研議相關配合措施。
(五)如獲同意調班,得由教務處視各班人數多寡,編入人數較少班級或適合輔導該個案學生之教師班級,必要時可於召開調班委員會時,即邀請擬轉入班級導師參與委員會會議,俾瞭解學生,作為未來輔導之參考。
學校國中小各年級應維持原有編班。但國民小學三年級及五年級或另有增減班情形者,不在此限。
四、本縣學校之分組學習,以班級內實施為原則。但國民中學二年級及三年級得就下列領域,以二班或三班為一組群,依學生學習特性,實施年級內之分組學習:
(一)國中二年級得就英語、數學領域,分別實施分組學習。
(二)國中三年級得就英語、數學、自然科學領域,分別實施分組
學習;其中數學及自然科學領域,得合併為同一組。
前項年級內分組學習之實施,應由學校邀請該校教師會代表(無教師會者,由各該年級教師代表)、學生家長會代表及學校行政人員共同訂定計畫,於每學年度編班作業時,提送雲林縣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審查,並由本府同意備查後始得實施之。
五、本縣各國民小學之編班及導師抽籤作業由學校自行辦理者,應事先公告通知全體家長參觀編班作業。
各國中之編班及導師抽籤作業由本府擇定日期辦理之,各國中應於編班作業十天前,將編班相關訊息及規定公告於學校網站首頁,或印製單張、摺頁資料等發予家長知悉。
六、學校應於編班及導師抽籤作業完成後,將學生編班名冊(含就讀班級及姓名)及班級導師抽籤結果公告於學校網站。
前項公告方式依本準則第六條及第七條辦理。
學校應將常態編班(含測驗成績、電腦亂數表及編班結果等)及導師抽籤作業相關資料詳細記錄,妥為保存至少三年,以供本府及教育部到校訪視時查考。
七、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優先編入學生人數較少之班級;班級人數相同時,採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就讀班級。因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之班級人數,應併入該班人數計算。
八、本府為督導學校落實常態編班,於每學年得併同教學正常化訪視,
針對學校編班及導師抽籤相關資料,到校進行資料查核。
九、學校辦理常態編班及各國中二、三年級分組學習之情形,列為校務評鑑、校長成績考核及校長遴選之重要參據。
學校實施本補充規定表現良好者,由本府擇優表揚;違反本準則相關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校長及學校有關人員依規定辦理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