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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國民中小學資賦優異資源班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8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一字第1122414296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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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特殊教育法、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及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實施對象係指經雲林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縣鑑輔會)鑑定通過,並安置於本縣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之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簡稱資優學生)。

三、各校之資優學生經本縣鑑輔會辦理資優鑑定通過人數達十五人以上之學校得提出設班申請,可跨類別、跨年級合班申請,惟每班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

四、申請設置資賦優異資源班(以下簡稱資優資源班)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學校函文提出設班計畫,計畫內容包括:

1.設班規劃:含經營理念及願景、設班緣由及背景分析、學校資優教育中長程發展計畫。

2.師資規劃:現有師資及外聘師資之學經歷。

3.課程規劃:課程安排與培訓計畫及各項教學規劃。

4.輔導措施:含學生問題處理流程、校內外輔導機制及資優學生家長親職教育規劃等。

5.設備與空間:

(1)教學空間:現有教室及專用教室規劃。

(2)教學設備:各項教學設備之設置及運用。

6.經費與資源:經費來源及運用(含現有及如何運用社會資源)。

7.辦學績效:

(1)學校方面與設班類別相關優異表現之事蹟。

(2)學生表現與設班類別相關優異表現之事蹟。

(3)其他教學相關成果事蹟。

(二)本府就學校提出之設班計畫,應聘請專家學者實地訪視,並召開審查會議,審查通過後始核准設置。

五、設班審查原則如下:

(一)具有明確設班規劃、經營理念及願景(含SWOT分析)。

(二)具有該教育階段資賦優異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及具有各該類科對教學有深入研究及特殊表現之優良師資、專長合格教師。

(三)規劃完善之資優教育課程。

(四)提供多元適性的輔導措施。

(五)具有可提供教學之適當空間、設備。

(六)有效運用各項經費和資源。

(七)辦學優異事蹟及歷年比賽優異成果。

六、設有資優資源班學校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應依據特殊教育法令相關規定,審議資優資源班課程計畫、督導資優資源班教師擬定資優學生個別輔導計畫、提供資優學生申訴服務及其他資優教育相關業務之協調。

七、資優資源班師資應遴聘具有該教育階段資賦優異類合格教師證書者。無法遴聘時,得由校內現職教師遴聘已修畢資優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或資優教育研習時數五十四小時以上者。

為促進資優教育教師專業成長,每學年應參加資優教育相關研習或進修十八小時以上。

國民小學每班編制二名教師,國民中學每班編制三名教師,本府得視學生人數彈性調整編制。每班至少編制正式教師一名。

資優資源班每班教師員額編制達二人者,得置導師一人,由資優資源班教師兼任。

八、資優資源班教師授課節數規定如下:

(一)資優資源班教師每星期授課節數比照雲林縣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標準及雲林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標準。每節分鐘數與該教育階段普通班相同,因排課需要致每節分鐘數不足時,得合併各節分鐘數換算。

(二)資優資源班教師如兼任行政職務,其授課節數比照該教育階段同職務行政人員授課節數,其減授節數應由學校總授課節數對等補足。

九、資優資源班教師,其任務如下:

(一)負責資優學生個案管理工作,必要時報請學校召開個案會議與追蹤等事項。

(二)應以協同教學方式共同擬定個別輔導計畫、建立個案資料,並提供學生適性之課程、教學、評量與輔導。

(三)協助整合校內外教育及社區相關資源。

(四)協助辦理普通班之具資優潛能學生或身心障礙具資優潛能之雙重特殊需求學生觀察、評量及鑑定工作。

(五)提供普通班教師、相關人員及家長資優教育諮詢與支援服務。

(六)對學生進行直接教學與輔導,包含課程設計、教材編選、教具製作、教學與評量等。

(七)針對適應不佳之學生訂有輔導計畫或重新安置機制,並經學校特推會審議。

(八)對於畢業學生進行升(入)學追蹤調查。

十、資優資源班排課方式,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學生在特定領域(科目)學習功能優異,其課程得參照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表4之該領域(科目)規範進行節數規劃與安排。

(二)學校需依學生之個別需要,根據其個別輔導計畫會議之決議,提供學習功能優異領域(科目)之濃縮、抽離或外加式充實教學。惟針對該領域(科目)之每週抽離、濃縮或外加式課程之節數,以不超過該階段教育部訂定學習總節數之十節為限,但得視學習需求在課後輔導等時段外加節數。

十一、資優資源班課程辦理方式如下:

(一)資優教育之適性課程,除學生專長領域之加深、加廣或加速學習外,應提供特殊需求領域課程,並以個別化、多元評量為原則。

(二)實施資優教育課程與教學,依學生之個別需求,彈性調整課程及學習時數,課程規劃送學校特推會審議,融入學校課程計畫後,再送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並報本府備查後為之。

十二、資優資源班之學生編班安置應以常態編班為原則。但因教學需要需調整學生安置班級,應另案陳報本府核准,且經調整安置之班級每班不得超過三位資優學生。

十三、為瞭解各校辦理資優教育績效,本府應辦理評鑑訪視與觀察輔導。

(一)評鑑訪視後績效不彰或違背特殊教育法精神,經本府限期改善未依限改善者,應停止再招資優學生至本府確認改善完成為止。

(二)已設資優資源班之學校,該校資優資源班成班人數未達十五人者,由本府進行一年至三年之觀察輔導,其接受資優教育服務學生數仍持續下降且未達設班標準者,經本府審核後裁減該校資優資源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