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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勞資一字第1123432023號 函
法規體系: 勞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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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勞動部辦理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作業,以落實本府及所屬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特設本府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推動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推動小組任務:

   (一)協調並檢討本府及所屬機關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推動計畫之執行

       成效,並針對缺失或亟待改進事項加強管制追蹤。

   (二)職業安全衛生政策與重大措施之協調、推動及規劃事項。

   (三)本推動小組決議事項之執行、管制與督導事宜。

   (四)其他促進職業安全衛生相關事項。

三、本推動小組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行政處處長。

   (二)本府人事處處長。

   (三)本府建設處處長。

   (四)本府地政處處長。

   (五)本府城鄉發展處處長。

   (六)本府教育處處長。

   (七)本府水利處處長。

   (八)本府農業處處長。

   (九)本府社會處處長。

   (十)本府民政處處長。

   (十一)本府文化觀光處處長。

   (十二)雲林縣衛生局局長。

   (十三)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四)雲林縣消防局局長。

   (十五)雲林縣警察局局長。

   (十六)雲林縣交通工務局局長。

   (十七)雲林縣採購中心主任。

四、本推動小組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秘書業

    務由本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辦理。

五、本推動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兼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

    或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本推動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如不能出席,得指派代表出席,

    並得列計出席人數。

七、本推動小組所需作業經費,由本府各項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八、本推動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