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準依雲林縣縣立中小學場所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係本縣各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訂定場所收費標準之參
考依據,學校依使用者付費原則,就實際設備狀況、使用情形訂
定費用收取標準,報請本府備查。
三、本場所使用管理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四、本基準所定之場所項目係指學校之普通教室、專科教室、電腦教
室、視聽教室、藝能館、圖書室、會議室、餐廳、綜合球場、運
動場、活動中心、禮堂、風雨球場、體育館、音樂廳及游泳池。
未列入前點附表一及附表二之項目,授權由學校依實際狀況訂定
,並報請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