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宗教場所推動淨化
家園,減少空氣、噪音污染,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宗教場所低碳認證(以下簡稱低碳認證)檢核項目如下:
(一)紙錢源頭減量:使用大面額紙錢、環保紙錢、實施以米、功、花代金、
不提供紙錢或使用網路祭拜等。
(二)線香減量:實施一爐一香、不提供線香或無燃香。
(三)鞭炮減量:採用環保鞭炮、電子鞭炮、環保禮炮車或不燃放鞭炮。
(四)節能替代措施:採節能燈泡代替傳統光明燈、太歲燈或無設置光明燈、
太歲燈或照明設備更換節能燈具。
(五)採用其他低碳措施:推廣蔬食、採用電子蠟燭、使用環保金爐、紙錢集
中清運燃燒、不提供免洗餐具。 前項各款低碳認證檢核項目及給分標準
如附表。
三、本縣登記有案之宗教場所申請核發低碳認證標章,應於每年三月三十日前填具
低碳認證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鄉(鎮、市)公所提出,轉送本府審
查。
宗教場所申請低碳認證案件審查總分達八十分以上者,由本府頒發低碳認證標
章。經核發低碳認證標章後,有不符合原申請內容者,本府得廢止低碳認證標
章。
前項低碳認證標章有效期限三年。
四、宗教場所獲頒低碳認證標章者,由本府每年將其名單公布於網站,並予以表
揚。
五、本府得不定期派員至獲頒低碳認證標章之宗教場所,查核是否落實低碳認證項
目。
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