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
所為之行政罰,依法而為妥適及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期
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本裁罰基準規定累計違規行為次數之「同一年度」認定期間,以每年一
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計算。
四、如因情節特殊而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
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裁罰,不受本裁罰基準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