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公共工程使用焚化再生粒料,特設雲林縣
(以下簡稱本縣)焚化再生粒料監督暨推廣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
三、本小組之組織架構及職掌如附件,主要任務如下:
(一)焚化再生粒料跨局處協調溝通。
(二)推廣焚化再生粒料於本縣公共工程之使用。
(三)彙整及查核各公共工程實際使用焚化再生粒料之情形。
(四)控管焚化再生粒料供料及品質檢驗。
(五)審視焚化再生粒料獎勵金申請及核發情形。
(六)其他相關事項。
四、本小組由秘書長擔任召集人;另置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縣環境保護局(以下
簡稱環保局)局長兼任;其餘成員二十四人,由本府之工務處、水利處、地政
處、城鄉發展處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等各機關(單位)首長(主管)兼任,並
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科科長兼任,負責處理小組事
務,並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於必要時,得邀請外聘專家學者擔任查核督導工作。
五、本小組原則上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
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或出席成員互
推一人為主席。
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小組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單位)派員列席。
七、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