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農地重劃區差額地價(以下簡稱差額地價)
催收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辦機關為雲林縣政府,並得委由本縣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辦理
機關)辦理。
三、辦理機關應於接獲主辦機關差額地價清冊後二個月內,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三
十六條規定,於土地所有權人(以下簡稱義務人)分配土地之土地登記簿所有權
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註記。
四、辦理機關應於前點註記後二個月內,依多元管道聯繫義務人,並以函文通知義
務人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於期間屆止日翌日起二個月內,再次通知義務
人限期繳納。
前項限期繳納之期間為一個月。
五、辦理機關應於接獲義務人繳清差額地價之收據或匯款後,二個星期內,塗銷第
三點所為之註記,並於差額地價清冊戳記完納。
六、辦理機關對經二次通知仍未繳納或已取得執行憑證之案件,應製作清冊與移送
書,並將相關執行費用簽報主辦機關審核及用印後,檢附下列文件移送行政執
行:
1.本府名義之移送書。
2.農地重劃分配結果公告或繳款通知函、限期繳款通知函及送達證書。但已取得
執行憑證者,應檢送執行憑證。
3.義務人最新戶籍資料。
4.義務人最新財產及所得清單。
辦理本要點相關事項所需費用(如郵資、鑑價費、登報費、訴訟費等),辦理機
關應先行代墊,並簽報主辦機關撥款核銷。
七、辦理機關應將執行案件之受償情形,函報執行機關。
辦理機關不得受理義務人分期繳納之申請。
八、辦理機關於收受執行憑證後,應一案一卷造冊列管,並每年不定期清查債務人
之財產狀況。
經清查發現債務人有財產且非顯無執行實益者,應再次移送行政執行。
九、辦理機關對於前點列管之案件,除已移送行政執行外,每年應以雙掛號郵件通
知義務人繳納,並將送達證書附卷列管。
十、辦理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函報主辦機關,前一年度一月至十二月差額地價之收取
情形。
辦理機關收取差額地價達催收總額百分之八十五或未達百分之七十者,得由主
辦機關簽報獎懲。
十一、已辦理農地重劃完竣之土地,日後發現圖簿不符,並辦理登記面積更正,而
需繳納差額地價者,仍依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