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為策劃、協調、諮詢、督導、考核與推動心理健康促進、自殺防治、精神疾病防治及酒(網)癮防治工作,特設雲林縣政府心理健康促進暨自殺防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議、推動、協調與整合跨局處之心理健康促進、自殺防治
、精神疾病防治與酒(網)癮防治政策、資源與網絡。
(二)精進心理健康促進、自殺防治、精神疾病防治與酒(網)
癮防治工作政策之執行成效。
(三)其他有關心理健康促進、自殺防治、精神疾病防治與酒
(網)癮防治工作等相關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縣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處長。
(二)本府社會處處長。
(三)本府勞工處處長。
(四)本府教育處處長。
(五)本府建設處處長。
(六)本府新聞處處長。
(七)本府人事處處長。
(八)本府文化觀光處處長。
(九)雲林縣衛生局局長。
(十)雲林縣警察局局長。
(十一)雲林縣消防局局長。
(十二)專家、學者、民間相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四人至六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祕書一人,幹事一人至二人,由雲林縣衛生局人員兼任之,處理本委員會業務。
六、本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
七、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並參與表決,但本府或所屬機關(單位)人員兼任之委員,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他人代理。
八、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本委員會委員以外之專家或本府有關機關(單位)代表列席。
九、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得送請相關機關(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十、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
十一、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二、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雲林縣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