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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3 18: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心理健康促進暨自殺防治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衛企字第1119501421號函
法規體系: 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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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為策劃、協調、諮詢、督導、考核與推動心理健康促進、自殺防治、精神疾病防治及酒(網)癮防治工作,特設雲林縣政府心理健康促進暨自殺防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議、推動、協調與整合跨局處之心理健康促進、自殺防治

         、精神疾病防治與酒(網)癮防治政策、資源與網絡。

   (二)精進心理健康促進、自殺防治、精神疾病防治與酒(網)

         癮防治工作政策之執行成效。

   (三)其他有關心理健康促進、自殺防治、精神疾病防治與酒

        (網)癮防治工作等相關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縣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處長。

(二)本府社會處處長。

(三)本府勞工處處長。

(四)本府教育處處長。

(五)本府建設處處長。

(六)本府新聞處處長。

(七)本府人事處處長。

(八)本府文化觀光處處長。

(九)雲林縣衛生局局長。

(十)雲林縣警察局局長。

(十一)雲林縣消防局局長。

(十二)專家、學者、民間相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四人至六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祕書一人,幹事一人至二人,由雲林縣衛生局人員兼任之,處理本委員會業務。

六、本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

七、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並參與表決,但本府或所屬機關(單位)人員兼任之委員,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他人代理。

八、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本委員會委員以外之專家或本府有關機關(單位)代表列席。

九、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得送請相關機關(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十、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

十一、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二、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雲林縣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