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農民福利及農業發展,平衡農業以外產
業對土地需求,促進土地合理分配與利用,達成地利共享,特設置雲林縣農業發
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中央或本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農業用地變更繳交之回饋金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農地利用管理所需相關費用。
二、辦理或補助農業研發創新、農村建設所需之費用。
三、辦理農林漁畜及休閒農業之產業輔導、推廣、行銷、認驗證、技術提升及
科技智慧化相關費用。
四、辦理農業產銷調節、天然災害救助、農業保險及動植物病蟲害防治及緊急
處理等相關費用。
五、辦理本基金管理及人事相關費用。
六、其他農業有關之支出。
第六條 本基金設置雲林縣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置委員九
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
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處處長。
二、本府主計處處長。
三、本府農業處處長。
四、本府地政處處長。
五、本府建設處處長。
六、本府城鄉發展處處長。
七、本府民政處處長。
委員為無給職,並隨其本職進退。
第七條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派員列席;
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由副主任委員或由主任委員
指定委員中一人代行主席職務。
本會會議之決議,以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
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八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農業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並執行
本會決議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府農業處人員兼任。
第九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關於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關於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條 本基金應於本府公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儲存保管運用。
第十一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十二條 本基金預算編列及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應依預算法、會計
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三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結算其餘存權益,解繳縣庫。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