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府行法一字第1052904000號
訴願人:劉○恩 出生年月日:00年00月00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PXXXXXXXXX
地址:雲林縣00市00里00路000號
原處分機關:
雲林縣稅務局
地址:雲林縣斗六市府文路35號
訴願人因地價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105年6月30日雲稅土字第1050023672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為訴願法第58條第2項及第77條第6款所明定。
二、
查訴願人因地價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105年6月30日雲稅土字第1050023672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審認原處分認事用法有所違誤,乃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之規定,以105年8月2日雲稅土字第1050028465號函撤銷原處分,故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三、
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6款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
主任委員 黃玉霜(請假)
委員
張嘉麟(代理)
委員
蕭文生
委員 劉秀珍
委員
蔡金保
委員
林再輝
委員
蘇瑞元
委員
廖欽福
委員
林煥淳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附記:
一、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訴訟管轄法院:
(一)簡易訴訟程序: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
(二)通常訴訟程序: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