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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府行法一字第1082903949號訴願決定書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一字第1082903949號
法規體系: 訴願決定書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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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中華民國 108 9 5

府行法一字第 1082903949

    人:黃○○

原處分機關:雲林縣東勢鄉公所

    

訴願人因申報107年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事件,不服雲林縣東勢鄉公所(下稱原處分機關)108年6月5日東鄉農字第1080006112號函作成之處分(下稱原處分),提起訴願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一、訴願人於10814日填具「108農民種稻及耕作措施【轉(契)作、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生產環境維護】申報書」,以本縣東勢鄉龍潭段○地號、東西段○及○地號等3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參加「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下稱本計畫)。於該計畫108年度第1期作期間,原處分機關於作物採收前後不同時段,派員及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中區分署雲林辦事處(下稱雲林辦事處)及雲林縣政府(下稱縣府)人員至系爭土地現地勘查,發現作物南瓜成活率未達該田區種植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及雜草叢生掩蓋主要作物,認該田區田間管理不善、不符經濟生產之原則,爰以原處分否准核予本計畫獎勵金。訴願人不服,遂提起本件訴願。

、本件訴願理由略以:因初次種植南瓜,略為不懂、但仍用心種植與經營,雖不算豐收亦有相當產量。系爭土地作物於108年5月24日收成,原處分機關勘查時已無作物,然卻以管理不當及雜草過多為由否准核予獎勵金,致訴願人權益受損,期能重新認定等云云。
三、本件原處分機關答辯意旨略以:系爭土地作物收成前,於108年5月7日至同年月17日間,已多次派員至系爭土地現場勘查,發現南瓜成活率未達該田區種植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雜草叢生掩蓋主要作物,認該田區田間管理不善,此有標註日期時間之照片為證,並於同年521將勘查結果不合格通知予訴願人。同年31日接獲訴願人電話申覆,爰於同年64日邀集雲林辦事處及縣府等派員共同會勘,會勘紀錄結論「經現地勘查未善盡田間管理,雜草叢生掩蓋主作物,不符合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補助標準」。按訴願人自陳收成作物日期之前後,本所多次派員勘查,照片均顯示系爭土地作物成活率未達田區種植面積百分之八十、雜草叢生掩蓋主要作物南瓜,前後照片比對幾乎無差異之處,顯然系爭土地並未符合經濟生產之原則,且田間管理不善,不符合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補助標準
理 由 

一、按「本作業規範所稱轉(契)作及生產環境維護期間,係指本計畫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訂定每年兩個期作(正期作)之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期間及配合特殊期作物所訂定之特殊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期間。」、「各層級執行成員應依農地申報措施,辦理本作業規範所定之各項查核工作。() 鄉鎮執行小組應辦理下列勘查工作:1.農地所在地公所應於每期作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期間,依農地所申報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對應本計畫作業規範規定辦理勘查。」、「鄉鎮執行小組辦理勘查之結果,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農地經勘查有下列情形,但無上款申報不符事項者,屬勘查不合格,當期作不核予獎勵,並由勘查公所(農會)通知申報農民,並副知受理公所(農會)。1.申報轉(契)作,成活率或種植情形未達對應作業規範明定之標準。2.申報轉(契)作,現地未符合經濟生產、田間管理不善或間作其他作物。」;「作物種類:由中央政府明定40項作物為全臺各縣市一體適用重點發展作物(名單如附件一) 。」、「勘查認定:()申報種植重點發展作物以經濟生產為原則,田間應管理良好,成活率佔該田區種植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申報種植之田區須防除雜草,不得掩蓋主要作物。」,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查核作業規範(下稱查核規範)第3點第1項、第5點第1款第1目、第6點第4款第1目至第2目及107 年「對地綠色環璄給付計畫」重點發展作物審核及勘查認定作業規範(下稱重點作物勘查規範)第3點前段、第10點第1款前段至第2款所明定。又縣府於1071219日雲林縣108年第1期作「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及種稻推行小組會議紀錄案由三中,雲林縣108年第1期作轉(契)作期訂為215日至615日,合先敘明。

二、經查,訴願人於10814日填具申報書,申報轉作耕作措施參加本計畫,因其所種植之主要作物南瓜屬重點作物勘查規範第3點規定名單中,中央政府明定為全臺各縣市一體適用之重點發展作物。是以,申報種植重點發展作物之田區應符合重點作物勘查規範第10點第1款前段至第2款規定,需主要作物成活率佔該田區種植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且雜草不得掩蓋主要作物,方能核予獎勵金。然原處分機關於108年度第1期作勘查期間(415日至517日)多次派員至系爭土地現場勘查,發現系爭土地作物南瓜成活率不足該田區種植面積百分之八十,且雜草叢生掩蓋該作物,田間管理不善,此有10857日至9日、17日等訴願人收成前之系爭土地勘查照片附卷可稽。又原處分機關於同年月31日接獲訴願人電話申覆後,同年64日邀集雲林辦事處及縣府等派員共同會勘,會勘結論仍以「經現地勘查未善盡田間管理,雜草叢生掩蓋主作物,不符合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補助標準」作成紀錄,有會勘紀錄表及會勘照片附卷可稽。綜上,顯見訴願人未以經濟生產為原則善盡田間管理,致系爭土地作物南瓜成活率不足該田區種植面積百分之八十,又雜草叢生掩蓋該作物,與重點作物勘查規範第10點第1款前段至第2款之規定要件仍有未合,原處分機關依法所為原處分,洵屬有據

三、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 志 銘    

委員 王 服 清    

委員 李 仁 淼    

委員 李 建 忠    

委員 洪 千 雅    

 委員 張 智 學    

委員 張 嘉 麟    

委員 陳 金 春      

委員 劉 秀 珍      

委員 蕭 文 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附記: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