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中華民國107年5
月 14 日
府行法一字第1072901756號
訴 願 人:○○○○股份有限公司
原處分機關: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106年11月23日雲環廢字第1061037500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為訴願法第58條第2項及第77條第
6款所明定。
二、
查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106年11月23日雲環廢字第1061037500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審認訴願有理由,乃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之規定,以107年5月3雲環衛字第1070002004號函自行撤銷原處分,故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三、
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6款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黃 玉 霜
(請 假)
委員
張 嘉 麟
(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 蕭 文 生
委員 王 服 清
委員 洪 千 雅
委員
林 金 陽
委員 林
樹 山
委員
劉 秀 珍
委員
曾 春 美
委員
蘇 瑞 元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4 日
附記: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