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中 華 民 國106年5
月24日
府行法一字第1062902053號
訴願人:程○溫
出生年月日:民國24年2月26日
住:雲林縣西螺鎮詔安里9鄰5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P100683511
原處分機關:雲林縣稅務局
設:雲林縣斗六市府文路35號
訴願人因地價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106年3月14日雲稅土字第1060009029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為訴願法第58條第2項及第77條第
6款所明定。
二、查訴願人因地價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106年3月14日雲稅土字第1060009029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乃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之規定,以106年4月11日雲稅土字第1060012930號函撤銷原處分,故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6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
主任委員 黃 玉 霜
(請 假)
委員
張 嘉 麟
(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
劉 秀 珍
委員
林 煥 淳
委員 蘇
瑞 元
委員
洪 千 雅
委員
陳 淑 香
委員
李 建 忠
委員
林 再 輝
委員
王 服 清
委員
鄭 津 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