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府行法一字第1052900941號
訴願人:蘇○○
訴願人因警察職權行使法事件,不服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98年10月21日至11月6日違法拘捕、搜索及扣押提起訴願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略以:「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2條第1項略以:「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於其依法申請之案件,…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第77條第8款規定:「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訴願理由略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邱姓偵查佐既非雲林縣警察局總局、戶籍地西螺警分局或居住地北斗警分局等之員警,卻為私怨不惜蓄意濫用職權公報私仇,行使職權時未依法令違法違憲搜索等。
三、依訴願人訴願書所載:「請求撤銷98年12月21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雲警虎偵字第0981001022號扣押物品清單及98年10月21日14時10分至98年11月6日15時22分止之違法違憲濫權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如認有瀆職、違法搜索自屬刑事犯罪偵查範疇,尚非屬行政機關所得審究。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
主任委員 許義豐
委員
蕭文生
委員 林金陽
委員
簡承佑
委員
蔡金保
委員
李建忠
委員
王服清
委員
林再輝
委員
陳信村
委員
廖欽福
委員 林仁昇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附記:
一、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訴訟管轄法院:
(一)簡易訴訟程序: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
(二)通常訴訟程序: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