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府行法一字第1072903595號
訴願人:劉O男
訴願人因申請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事件,不服雲林縣斗六市公所(下稱斗六公所)民國(下同)107年8月2日斗六市民字第1070018588號函(下稱系爭函文),提起訴願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及第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及改制前行政法院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意旨略以:「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事項之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緣訴願人於107年6月7日以存證信函向斗六公所查詢其申請祭祀公業劉00派下全員證明書之受理進度,斗六公所於107年6月20日以函文通知訴願人應依祭祀公業條例第6條、第8條規定檢送相關文件憑辦,訴願人復於107年6月26日具狀補正資料,惟仍未檢陳祭祀公業條例第6條規定應備之推舉書,斗六公所遂以系爭函文通知訴願人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0條規定,補正推舉書憑辦,訴願人不服,遂提起本件訴願。
三、經查,系爭函文略以:「主旨:有關台端申報「祭祀公業劉00」一案,請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於文到30日內補正推舉書,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據台端107年6月26日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申請書辦理。二、按祭祀公業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公所受理祭祀公業申報後,應就其所附文件予以書面審查;其有不符者,應通知申報人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者,駁回其申報。」…。三、台端…,惟依書面審查祭祀公業條例第6條第2項應備之推舉書尚付之闕如,請台端依旨揭規定於文到30日內補正,俾憑受理。」,核其內容係斗六公所請訴願人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0條規定限期補正推舉書之通知,並非對訴願人之申請有所准駁,不因該函文之通知而生法律上之效果,是系爭函文之性質應屬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揆諸前揭法令規定及改制前行政法院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意旨,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前段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黃 玉
霜
(請
假)
委員
張 嘉
麟
(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 王
服 清
委員
曾 春
美
委員
林 再
輝
委員
鄭 津
津
委員
林 金
陽
委員
蕭 文
生
委員
吳 聰
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中高
等行政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提起行政訴
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