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府行法一字1082900843號訴願決定書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一字1082900843號
法規體系: 訴願決定書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雲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中華民國108218
                         
府行法一字1082900843

訴願人:劉○○

原處分機關:雲林縣警察局 

地址: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3100

  訴願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107112日雲警刑一字第1071903524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訴願不受理。

     

一、  按「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訴願法第58條第2項及第77條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查訴願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107112日雲警刑一字第1071903524-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惟原處分機關已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之規定,於1071212日以雲警刑一字第1071903924號函撤銷原處分,故原處分已不存在。

三、  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6款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 志 銘

委員 王 服 清

委員     

委員 李 建 忠

委員 林 仁 昇

委員 林 樹 山

委員 洪 千 雅

委員 張 智 學

委員 張 嘉 麟

委員 陳 金 春

委員     

委員 蕭 文 生

委員 蘇 瑞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附記: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