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府行法一字第1052901945號
訴願人: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地址:雲林縣斗六市府文路38號
代表人:謝淑亞
原處分機關:雲林縣稅務局
地址:雲林縣斗六市府文路35號
訴願人因地價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104年12月22日雲稅法字第1040801962號復查決定書,提起訴願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經管坐落於本縣斗六市八德段350、352、354、355、356、357、358及359地號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斗六市八德公墓園區內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殯葬用地。其中斗六市八德段350、356、358地號等3筆土地,原處分機關自95年起核課地價稅在案;其他斗六市八德段352、354、355、357及359地號等5筆土地(下稱系爭5筆土地),原課徵田賦或免徵地價稅,嗣經原處分機關查得系爭5筆土地於76年起供八德公墓納骨堂使用,訴願人自77年起以公墓管理基金編列預算,應自78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原處分機關依法補徵系爭5筆土地99年至103年地價稅均為新臺幣(下同)1萬2,579元,合計6萬2,895元,並核定課徵系爭土地104年地價稅20萬1,083元。訴願人均有未服,一併申請復查,惟仍不服復查決定書,乃提起本件訴願。
理 由
一、按「本法所稱公有土地,指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及鄉、鎮(市)有之土地。」、「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及「稅捐之核課期間,依左列規定:…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5年。…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分別為土地稅法第7條、第14條、第20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1條所明定。次按「下列公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一、供公共使用之土地。二、各級政府與所屬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但不包括供事業使用者在內。…」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明定。
二、又財政部97年7月1日台財稅字第09704733430號令釋示:「各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興辦之游泳池、托兒所、公園、納骨塔、殯儀館及動物園等公有設施地價稅之徵免原則如下:一、各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興辦之…納骨塔、殯儀館…等公有設施,依照各地方機關組織編制、預算制度(收支編列公務預算)及財產管理有關規定設置,是其所使用之土地核屬公務財產,應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免徵地價稅。如係以特種基金編列預算者,其所使用之土地應無上述法條之適用。…」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謂:「本所雖有八德公墓整體的規劃,但並非上述全部地號土地一次施設,因考量財源及市民對殯葬設施的需求,視情況而逐步闢建開發,其中有多筆土地均未施設殯葬設施且均屬於遷葬禁葬之土地、未曾開發的雜林、周圍農民通行之公共使用道路及綠地,…原處分機關以本所提供之地號土地之總面積逕自課徵地價稅,未至現地瞭解實際狀況,本所認為與實際土地使用及範圍有相當之差距,應依實際殯葬設施使用面積課徵地價稅。」、「原行政處分機關引用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六編殯葬設施規定…,實屬擴大之解釋。」云云。
四、卷查系爭土地屬非都巿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殯葬用地,此有系爭土地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附卷可稽。依訴願人提供之「斗六市八德公墓公園化土地使用計劃書」,系爭5筆土地(重測前地號為海豐崙段海豐崙小段33、34、35、37、43-4地號)為上開計劃書土地使用之範圍,另依訴願人於104年9月30日以斗六市民字第1040030836號函所檢附「斗六市八德公墓整體規劃案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分析」,原處分機關並於104年11月16日派員會勘系爭土地使用情形,認定系爭土地位置均位於斗六市八德公墓園區範圍內,此有斗六市八德公墓公園化土地使用計劃書、斗六市八德公墓整體規劃案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分析、系爭土地使用情形會勘紀錄表及土地現況使用照片等資料附卷可稽。
五、本案有無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徵地價稅之適用,依上開財政部釋示之公有設施地價稅之徵免原則,公務財產之收支須編列公務預算,若係以特種基金編列預算者,則無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適用。查訴願人104年度公墓管理基金業務計畫及預算說明內容所載:「…三、基金歸類及屬性:本基金係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所定…」即其歸類及屬性為特種基金,訴願人所管理之八德公墓係以特種基金編列預算,其收支既非編列公務預算,其預算制度即非公務財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55號判決參照),自無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徵地價稅之適用。
六、另訴願人雖主張系爭土地現況情形有部分面積為雜林、雜草、綠地及供公共使用之道路,尚未施設殯葬設施,應依實際殯葬設施使用面積課稅云云,惟經原處分機關現場勘查系爭土地現況使用之結果,訴願人所述尚未施設殯葬設施部分,依斗六市八德公墓整體規劃案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分析資料,納骨塔周圍農田道路用地及綠地應係八德公墓園區內必要性之服務措施,並無土地稅法第20條但書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1款供公共使用而得免徵地價稅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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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綜上所述,系爭土地並無土地稅法第20條但書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免徵地價稅之適用。依土地稅法第20條規定,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系爭土地地價稅之計算,係按土地每平方公尺之申報地價×申報土地面積×基本稅率(10‰),即為核課之地價稅。本件系爭土地核課地價稅算式如下:
原處分機關依法核定補徵系爭5筆土地99年至103年地價稅均為1萬2,579元,合計6萬2,895元,並核定課徵系爭土地104年地價稅20萬1,083元,作成復查決定書維持原核定,於法有據,並無違誤,原處分應予維持。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
主任委員 黃玉霜(請假)
委員
陳信村(代理)
委員
林仁昇
委員
蔡金保
委員
林再輝
委員
林金陽
委員
王服清
委員
廖欽福
委員
張智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附記:
一、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訴訟管轄法院:
(一)簡易訴訟程序: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
(二)通常訴訟程序: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