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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府行法一字第1052903176號訴願決定書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8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一字第1052903176號
法規體系: 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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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中華民國105810

                        府行法一字第1052903176

訴願人:蘇OO  
原處分機關:雲林縣北港鎮公所
                地址:雲林縣北港鎮北辰路1
  訴願人因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5328日港鎮民字第1050004141號函所為之處分(下稱系爭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決定:六、原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為訴願法第58條第2項及第77條第6款所明定。
二、查訴願人因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系爭處分提起訴願。嗣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調閱日據時期土地台帳資料,審認祭祀公業派下員系統表編製顯有遺漏,乃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之規定以105725日港鎮民字第1050009343號函撤銷(誤寫為撤回)原系爭處分,故系爭處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應為不受理之訴願決定。
三、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6款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 主任委員 黃玉霜

委員 李建忠

委員 林金陽

委員 王服清

委員 蕭文生

委員 簡承佑

委員 林再輝

                   委員 蔡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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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  

    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訴訟管轄法院:

(一)簡易訴訟程序: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

(二)通常訴訟程序: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中市南              區五權南路9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