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府行法一字第1052903176號
訴願人:蘇OO
原處分機關:雲林縣北港鎮公所
地址:雲林縣北港鎮北辰路1號
訴願人因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5年3月28日港鎮民字第1050004141號函所為之處分(下稱系爭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決定:…六、原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為訴願法第58條第2項及第77條第6款所明定。
二、查訴願人因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系爭處分提起訴願。嗣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調閱日據時期土地台帳資料,審認祭祀公業派下員系統表編製顯有遺漏,乃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之規定以105年7月25日港鎮民字第1050009343號函撤銷(誤寫為撤回)原系爭處分,故系爭處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應為不受理之訴願決定。
三、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6款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 主任委員 黃玉霜
委員 李建忠
委員 林金陽
委員 王服清
委員 蕭文生
委員 簡承佑
委員 林再輝
委員 蔡金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
附記:
一、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
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訴訟管轄法院:
(一)簡易訴訟程序: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
(二)通常訴訟程序: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中市南
區五權南路9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