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中華民國 107年 3
月 9 日
府行法一字第
1072900874 號
訴願人:劉○○
出生年月日:民國○年○月○日
住:雲林縣斗六市○里○鄰○路○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訴願人因對祭祀公業所有土地申請標售事件提起訴願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56條第1項第3款、第6款、第8款及第2項規定:「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三、原行政處分機關。六、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八、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第77條第1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訴願人對於祭祀公業所有土地申請標售事件,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12日向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雲林縣斗六市公所等分別提出訴願,並經該等機關於同年月19日、24日轉陳本府。經查本件訴願書未具體表明其不服之行政處分為何,致本件究否有行政處分尚有未明,經本府函請其補正,訴願人雖於同年2月26日寄送「訴願書」,並檢附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函、行政院綜合業務處函、內政部函等文件到府,惟仍未補正原行政處分等事項。從而,訴願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訴願自不合法。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1款後段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 主任委員 黃 玉 霜
(請 假)
委員 張 嘉 麟
(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 劉 秀 珍
委員 曾 春 美
委員
蘇 瑞
元
委員 林 煥 淳
委員 林 樹 山
委員 林 再 輝
委員 李
建 忠
委員 洪 千 雅
委員 林 金 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附記: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
個月內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
號)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