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府行法一字第1046002772號
訴願人:陳○雨
訴願人因申請房屋稅退稅事件,不服雲林縣稅務局之不作為,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2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同法第77條第1款後段亦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主管稽徵機關依據納稅義務人所申報之現值,並參照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依前項規定核計之房屋現值,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行核計。
二、查本案之訴願人主張其曾向本縣稅務局申請房屋稅退稅,惟其未檢附相關申請書證。本府於民國104年5月4月以府行法二字第1040061241號函命其於文到後20日內補正訴願代理人之委任書及向本縣稅務局申請房屋稅退稅之相關申請書證,該函於同年月6日送達(此有本府郵務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訴願人逾期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訴願法第77條第1款後段規定,自屬程序不合,本府應不予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1款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
主任委員 許義豐(請假)
委員
蕭文生(代理)
委員
林金陽
委員
陳信村
委員
李建忠
委員
蔡金保
委員
盧政遠
委員
廖欽福
委員
林煥淳
委員
林仁昇
委員
林再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附記:
一、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訴訟管轄法院:
(一)簡易訴訟程序: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
(二)通常訴訟程序: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