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中華民國104年06月18日
府行法一字第1046002782號
訴願人:林○村
原處分機關: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地址: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1段170號
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104年2月11日雲環衛字第1040005764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 (下稱原處分),提起訴願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事 實
原處分機關接獲民眾錄影檢舉,於102年9月6日○○○○○○○○有限公司車輛(車牌號碼:○○○)行經雲林縣麥寮鄉聯一道路時,後座乘客於7時41分亂丟檳榔渣、於7時44分亂吐檳榔汁,原處分機關於103年2月7日以雲環衛字第1030004537號函請○○○○有限公司陳述意見,該公司表示訴願人為行為人並提供其基本資料(包括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及地址),原處分機關乃於103年10月21日以雲環衛字第1030014264號函請訴願人於103年10月28日前陳述意見,訴願人於103年10月22日收受送達,惟逾期未提出,視為放棄陳述意見。原處分機關遂以訴願人2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3款,以原處分裁處訴願人罰鍰新台幣(下同)2,400元整並處接受戒檳班講習4小時。訴願人不服,遂提起訴願。
理 由
一、本件原處分機關雖未查告原處分送達日期,訴願期間無從起算,然訴願人提起訴願日期(104年3月4日)距原處分發文日期(104年2月11日)未逾30日,故認本件無訴願逾期問題,合先敘明。
二、按廢棄物清理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指定清除地區,謂執行機關基於環境衛生需要,所公告指定之清除地區。」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第5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 (市) 環境保護局及鄉 (鎮、市) 公所。」第27條第 1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第50條第 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同法第50之1條第1款之規定:「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隨地吐檳榔汁、檳榔渣之規定者,應接受四小時之戒檳班講習。」第63條前段規定:「本法所定行政罰,由執行機關處罰之。」第67條第 1項規定:「對於違反本法之行為, 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所在地執行機關或主管機關檢舉。」另按,雲林縣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及獎勵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檢舉人於發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之方式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照片、錄影帶或實物等證據資料,向本府、環保局或鄉(鎮、市)公所檢舉;鄉(鎮、市)公所就檢舉案件應轉知環保局辦理。」且依雲林縣麥寮鄉公所102年7月25日麥鄉清字第1020010815號公告:「本鄉轄內各行政區域均納入指定清除地區。」
三、訴願人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針對所指事證及照片,覺得訝異與不解,……因身體有異需服用西藥和中藥,故生理不會去想買檳榔,加上經濟問題,確定那幾日並未有檳榔,……上開照片我舉手打招呼,卻比喻丟檳榔渣,誤會之大,看手勢也知是打招呼,沒有看丟檳榔渣,……說我吃檳榔亂吐汁,那我反問你,是有其他人及後面同事,有吃檳榔,但請問有拍到他們吐檳榔汁嗎,而我坐在中間位置,動作更不像吐檳榔汁,竟然污指我。就說過當時身體不會想去吃刺激物。...云云。
四、按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行政官署對於人民有所處罰,必須確實證明其違法之事實。倘不能確實證明違法事實之存在,其處罰即不能認為合法(行政法院39年判字第2號判例可資參照)。查本件原處分機關認定訴願人亂丟檳榔渣、亂吐檳榔汁,其直接證據僅現場拍攝之光碟影片及翻拍照片,而觀卷附採證光碟及照片,訴願人雖有揮動手部類似拋丟物品之動作及低頭類似口吐不明物之動作,然經檢視該處路面,尚難認路面有任何檳榔汁或檳榔渣。原處分機關未查明此部分事實,逕以訴願人有揮動手部類似拋丟物品及低頭吐物之動作而處以罰鍰2,400元整並處接受戒檳班講習4小時,尚嫌率斷,原處分機關就本案之舉證尚有未足,爰將原處分撤銷。
五、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81條第1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
主任委員 許義豐(請假)
委員 蕭文生(代理)
委員
盧政遠
委員 李建忠
委員
蔡金保
委員
陳信村
委員
林再輝
委員
廖欽福
委員
林金陽
委員
林煥淳
委員
林仁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附記:
一、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訴訟管轄法院:
(一)簡易訴訟程序: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
(二)通常訴訟程序: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