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獎勵投資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建發一字第1123911558號
法規體系: 建設類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國內外企業於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投資,促進地方經濟繁榮,增加就業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建設處。

三、本要點所稱投資人,係指於本縣境內新設投資,規模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不包含土地部分)之產業,投資創立於本縣轄內都市計畫工業區、產業專用區或非都市土地之丁種建築用地,且自營運日起僱用員工總額百分之四十以上為本縣縣民,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新設投資創立於本縣轄內工業區範圍內。

(二)農、林、漁、牧業。

(三)食品及飼品製造業。

(四)批發及零售業。

(五)觀光旅館業。

(六)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不含博弈業、視聽及視唱業、特殊娛樂業)。

(七)教育業。

(八)其他經本府主管機關核定之低污染製造業。

前項所稱新設投資,應取得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如屬工廠應取得工廠登記證明。

四、符合前點所規定產業別之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於登記合法面積之範圍內,每年補助百分之五十地價稅,以五年為限。

前項用地經移轉後,僅得就原受領補助期限所餘存之年數申請補助。

五、符合第三點規定產業別之合法房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於登記合法面積之範圍內,每年補助百分之四十房屋稅,以五年為限。

前項合法房屋經移轉後,僅得就原受領補助期限所餘存之年數申請補助。

六、依本要點申請獎勵投資補助金者,應於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之次日起二年內,並於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檢具下列文件向執行單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附表一)

(二)公司、商業及工廠新設立(變更)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投資計畫書。(附表二)

(四)最近三年會計師簽證之相關財務報表。但新設立公司得以依稅捐機關規定設置之帳載資料編製之財務報表代替。

(五)最近一年員工勞健保納保證明及員工設籍於本縣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補助金額撥款戶名及帳號資料影本。

(七)於本縣轄內取得供投資案營運使用之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包含用地或合法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八)其他經本府規定之文件。

七、申請案件需具備之文件不全者,本府應明定補正之項目內容,通知投資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八、申請案件經執行單位簽會各相關機關(單位)審核後,應於三十日內函復申請投資人案件之准駁;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九、申請案件經核准後,投資人應於補助期間之每年十二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十五日止,檢具下列文件向執行單位申請補助金撥付:

(一)補助金撥付申請書。(附表三)

(二)當年度地價稅或房屋稅繳款收據正本及影本(正本審核後退回)。

(三)提供所屬員工最近一期勞健保納保證明及員工設籍於本縣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申請案件核准函影本。

(五)其他本府規定之文件。

十、投資人接獲本府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查核時,應於文到三十日內提供,並不得拒絕本府派員現場查核。

十一、依本要點申請獎勵投資補助金之投資人,經查明有虛報情事、提供不實之證明文件者,或未實際經營原申請產業項目及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除撤銷獎勵投資補助金之核准外,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金及其孳息(依撥付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徵利息)。

原申請獎勵投資補助金原因消滅時,或產業停業六個月以上、歇業、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本府得撤銷或廢止獎勵投資補助金之核准。

十二、本要點補助金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執行單位應於每年六月底前提供申領補助地價稅及房屋稅之土地及建築物資料,供雲林縣稅務局估列次一年度應開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稅額,並於十五日內回報執行單位編列次年度預算。

補助金之編列,如遇有預算刪減等特殊原因,本府得逕行通知調整補助額度、補助款項撥付期日或停止補助,受補助之投資人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