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4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一字第1112425232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ㄧ、為規範雲林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安排學生在校作息時間,並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以下簡稱總綱),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學校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時,應考量高級中等學校階段學生身心發展需求、學校條件、社區特性、校園安全、交通狀況、家庭需求及其他相關因素,以促進學生身心健全發展、強化主動學習、提升學習品質為主要目的,並兼顧師生互動、班級經營及生活教育需求。

三、依總綱之規定,學習節數每週三十五節,其中包括必修與選修課程、團體活動時間及彈性學習時間。

    前項學習節數,每日排課以七節為原則;學校有特殊需求者,應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並留校備查。

四、學生學習節數每節上課五十分鐘,學校得視課程安排需要,於學習總節數及時數不變下,彈性調整課間時間,以利統整與教學之實施。

五、學校得訂定學生每日上學及放學時間;因代表隊培(集)訓、學校重要活動或其他特殊需求,在學生安全無虞前提下,學校得調整部分上、放學時間。

六、學生因個人或家庭特殊因素,須提早上學或延遲放學時,學校應本維護學生安全之責,提供適當安置場所或相關措施。

七、學校於上午第一節開 始上課以前,每週得實施全校集合活動至多一日;當週其餘日數,應由學生自主規劃運用,學生於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抵達上課地點即可。

    學校於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不得對學生實施任何學業成績評量。

八、非學習節數之時間及活動內容,由學校依本注意事項納入作息時間規劃辦理。

九、學生於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不得列入出缺席紀錄。但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

    前項管教措施,以運用正向管教措施為主,並得運用其他一般管教措施,惟僅限於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或靜坐反省。

十、學校實施課業輔導,實施類別及方式如下:

(一)課後輔導:實施內容為課業複習及相關補充課程,不得提前講授各該科目教學進度表所定之課程內容,且不得對學生實施列入學業成績計算之評量。輔導課程結束時間不得逾下午五時三十分,每週不得逾五日,全學期不得逾九十節,且不得於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實施。

(二)寒假學藝活動:總時數以四十節為原則。

(三)暑假學藝活動:總時數以一百二十節為原則。

(四)留校自習:由學校提供學生留校自習場所,應以自由參加為原則,不得強迫參加,且不得上課或考試,並需有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或家長在場督導,負責安全、秩序之維護。除得酌收水電費外,不得另行收費。

十一、學校遇特殊情形,須暫時調整學生在校時間,得在規定時間範圍內自行變更,惟不得影響學生上課總節數,且須與相關學生及家長充分溝通後實施。

十二、學校於假日辦理半天(或全天)之全校性活動,應明訂於每學期之學校行事曆中,並於適當時間向家長說明,俾家長妥為因應。活動辦理完竣,學校得於一週內辦理全校師生補假半天(或全天),免報雲林縣政府備查,惟應以書面通知家長,於補假當日安排學生自行學習並指導學生注意居家安全。

十三、學校設有進修部、其他學制或班別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十四、學校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時,應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與學生、教師及家長充分溝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十五、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適用其他之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