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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永續發展及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計綜一字第1123010526號函
法規體系: 計畫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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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達成「幸福雲林.永續上場」、「淨零碳排」之目標,致力達成低碳永續、健康友善、整合創新、智慧創生、共容共融、服務效率等六大核心價值,以及因應氣候變遷執行氣候變遷調適及減碳相關政策,特設雲林縣永續發展及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任務如下:

(一)訂定永續發展、因應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之願景、目標及策略。

(二)推廣、宣導永續發展與氣候變遷因應相關政策及策略研擬。

(三)研議永續發展與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相關執行方案。

(四)協助本府各機關推動永續發展計畫與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之執行。

(五)協調及整合本府各機關業務,加速推動本縣永續發展與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之落實。

(六)結合本府與民間資源,推動永續發展與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等工作。

(七)其他相關事項。

三、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三十五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縣長及秘書長兼任;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相關單位(機關)首長、具有氣候變遷因應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聘(派)兼之。

四、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中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以局處首長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為原則。

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五、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縣長指定人員兼任,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命,負責綜理本會相關行政工作,並隨其本職進退,離去本職時,其兼任亦應同時免兼,並由縣長另行指定人員兼任;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相關業務執行機關(單位)派員兼任。

六、    本會應定期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府各單位(機關)委員應親自出席,如無法出席時,得由其授權科長級以上人員代理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定之。

七、    本會委員依任務需要得設工作分組,各分組以本府委員為召集人,視需要召開分組會議,並由各局處首長指派科長級以上主管列席。分組會議內容得包含下列議題:

(一)相關局處工作進度報告。

(二)本會會議決議事項報告。

(三)需協調或協助工作事項討論。

(四)後續工作分配與重點事項。

(五)其他相關事項。

八、    本會議決事項,逕送有關機關執行。

九、    本會及工作小組所需經費,由各相關機關(單位)於年度預算額度內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