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氣候變遷帶來的課題,降低災害對環境的衝擊,並執行氣候變遷調適工作及減碳相關政策,落實低碳永續家園理念,以達成淨零碳排之願景,特設雲林縣政府因應氣候變遷專案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辦公室任務如下:
(一)
訂定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因應氣候變遷推動與淨零碳排之願景、目標及策略。
(二)
討論與確認本縣氣候變遷相關施政計畫之調整及決策研擬。
(三)
各機關(單位)、各界對於氣候變遷調適與減碳政策之相關意見協調及整合。
(四)
配合中央部會推動氣候變遷、節能減碳政策及相關事項之推動。
(五)
其他與氣候變遷專案相關事項之推動及追蹤管考。
三、
本辦公室置委員二十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縣長及秘書長兼任;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下列單位(機關)主管兼任,並依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及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分組(如附表):
(一) 本府建設處
(二) 本府農業處
(三) 本府水利處
(四) 本府城鄉發展處
(五) 本府教育處
(六) 本府地政處
(七) 本府計畫處
(八) 本府文化觀光處
(九) 本府財政處
(十) 本府主計處
(十一) 本府民政處
(十二) 本府社會處
(十三) 本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
(十四) 本府新聞處
(十五) 本府人事處
(十六) 本府行政處
(十七) 本府政風處
(十八)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十九) 雲林縣交通工務局
(二十) 雲林縣衛生局
(二十一) 雲林縣警察局
(二十二) 雲林縣稅務局
(二十三) 雲林縣消防局
本辦公室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縣長指定人員兼任,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指示,負責執行本辦公室相關行政工作;另得依業務需要,置工作人員二人至四人,由本府派員兼任。
四、
辦理各項氣候變遷之本府機關(單位)或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應指派一人兼任聯絡人,作為聯絡窗口。
五、
本辦公室應定期每半年召開一次工作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未指定者,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如無法出席時,得派員代理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六、
前點會議得邀請相關機關派員列席,並視實際需求邀請專家學者及公民團體參加。
七、
本辦公室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本辦公室工作會議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單位)辦理。
八、
本辦公室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學者專家得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九、
本辦公室基本維運所需經費由本府計畫處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另辦理工作會議決議事項所需經費,由各權責機關(單位)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