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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補助勞資關係中介團體優化調解環境及購置行政設備審查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勞資一字第1103431068號函
法規體系: 勞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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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勞資爭議處理法,補助民間勞資關係中介團體優化調解環境及購置行政設備,以提高調處成功率,保障勞資權益,特定訂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

三、   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依法設立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民間團體),其章程以促進勞資關係為宗旨,並以協助勞資爭議調處為目的者。

四、   本要點補助條件及項目規定如下:

(一)   優化調解環境,即民間團體因調解所需之房舍修繕維護,項目包括:屋頂、天花板、地板、內外牆壁、油漆、室內隔間、給水、排水、電路管線、廁衛設備、門扇、窗戶、燈具及招牌之修繕維護,且修繕維護之房舍屋齡應達十年以上者。

(二)   購置調解行政設備,即民間團體為安排及進行調解會議所需之設備,項目包括:冷氣、飲水機、錄音錄影設備、多功能事務機、空氣清淨機、桌上型電腦主機、電腦螢幕、筆記型電腦、投影機、印表機、碎紙機、電話機、屏風、文件櫃、會議桌椅、辦公桌椅、電話總機系統、擴大機無線麥克風之必要行政設備。

五、   本要點補助金額及數量上限規定如下:

(一)         補助金額上限:補助金額最高為民間團體支出經費之百分之九十五,且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民間團體自籌款不低於支出經費之百分之五)。

(二)         補助數量上限:

1. 優化調解環境:民間團體進行房舍修繕維護之項目,應依實際需求辦理。

2. 購置調解行政設備:單一設備最高補助數量不得逾會所廳室數量。但屏風、文件櫃、會議桌椅及辦公桌椅部分,應視調解實際所需並兼顧合理性及必要性。

六、   房舍經本府核定補助修繕維護後,五年內應不得就優化調解環境項目申請勞動部補助。但房舍嚴重損壞致有重大安全危害之虞,且申請維修部分與五年內受補助維修部分無重複,送經勞動部核定者,不在此限。民間團體購置之設備經本府核定補助後,汰舊換新時如未達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財物標準分類最低使用年限,不得申請購置調解行政設備補助。

七、   民間團體送本府之計畫內容應依前述所定補助條件、項目、金額、數量上限及最低使用年限辦理,但如確有超過規定之需求,民間團體得於計畫中敘明必要性及合理性,經本府審查通過,並經勞動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   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檢具申請書、計畫、房舍修繕維護項目、採購設備類型、數量及相關經費概算向本府申請。

九、   本府對於民間團體提出之申請項目,得針對合法性、合目的性、必要性、優先性等進行審查。

十、   申請經核定後,應依核定之補助項目及數量購買,並應於採購完竣三十日內向本府辦理核銷,核銷時應檢具相關收據正本、相片(需有補助文字及財產標籤)、支出明細表、領據及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等文件。

十一、    受領經費補助者,有關補助款之使用及管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本補助應專款專用,且妥善保存原始憑證影本及建立完整補助檔案資料,俾供本府查核。

(二) 民間團體應依核定內容及辦理期程確實執行,計畫如有變更內容,應先報本府同意,並經勞動部核准後始得辦理,如查明經費支用項目或使用用途有不符計畫目的及原核定項目、單價及數量之情形,本府除應追繳所補助之經費外,並得視其情節輕重列為未來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三) 民間團體使用補助款所購置之行政設備,應依規定造冊列管,並清楚標示購買年度及「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之字樣,且應妥為運用及保管,及製作財產標籤標示,並依財產管理有關規定年限使用與列帳管理,不得有挪為私人用途之情事。

(四) 本府及勞動部得派員實地訪查民間團體辦理房舍會所修繕維護之執行情形,及稽核使用補助款所購置調解行政設備之使用及保管情形,並得列為未來是否再予補助之考量。

十二、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十三、    受領補助 經費應於補助範圍內實報實銷,如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予繳回。

十四、本要點補助經費,係由本府向勞動部提報計畫核准後由就業安定基金獎勵金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