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野生動物保育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一字第1112905849A號令
法規體系: 農業類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為保育本縣野生動物,以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平衡,並維護縣民安全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

第三條    主管機關為保育野生動物,得於野生動物保護區外劃設一定區域,禁止接觸、餵食野生動物之行為。

          前項區域範圍及野生動物物種,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四條    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接觸或餵食野生動物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五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