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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農產品產能提升及冷鏈物流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3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農銷一字第1142509510號函
法規體系: 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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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構雲林縣農產品產能提升及冷鏈物流品質確保體系,以提升農業競爭力、創造新產銷價值及調整農業產業從生產端到消費端完整冷鏈結構,促進農產品升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本縣各農、漁會、合作社(場)、產銷班及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且營業項目與農產品加工有關之農民團體。

三、補助項目為申請單位營運所需之採後處理、集貨包裝、貯運等農糧產品冷鏈設施(備),不包含硬體建築。

四、申請人得檢附下列文件,提出補助申請:

(一)農民團體:

1.計畫書及社(場)登記證明文件。

2.工廠登記文件(無者免附)。

3.近三年社務考評成績均達乙等以上證明文件。但新成立一年以上之農民團體經主管機關考評成績有一年達甲等以上,且運銷加工實績經審查具發展潛力者,不在此限。

5.足資證明運銷或加工實績、配合本府農業政策及契作生產實務之佐證資料。

4.申請增設農糧產品冷鏈或集貨加工設施(備)之估價單(三家以上)。

5.理、監事名冊及同意購置與共同使用之決議會議紀錄(僅農民團體須提供)。

(二)產銷班:

1.計畫書。

2.工廠登記文件(無者免附)。

3.最近一次考評成績達甲等以上證明文件。

4.足資證明運銷或加工實績、配合本府農業政策及契作生產實務之佐證資料。

5.申請增設農糧產品冷鏈或集貨加工設施(備)之估價單(三家以上)。

(三)前二款申請補助營運農糧產品冷鏈設施(備)之土地及建築應提供以下相關合法證明文件(運輸貨車、冷藏車及堆高機不在此限):

1.申請項目營運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與申請單位不同時,應檢附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或租賃契約書,並經法院公證,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或租約之有效期限應逾補助之冷鏈設施(備)於行政院訂定之財物標準分類最低使用年限。但無相對應之設施(備)者,則以三年為限。

2.申請項目營運之土地合法使用相關證明文件,並於核銷前提供建物使用執照。但於提出申請時尚未取得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者,應於收到審查結果公文之三個月內補正土地相關資料,必要時,得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展延一次,展延以三個月為限,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視為放棄補助資格。

五、審查申請補助程序如下:

(一)農民團體得檢附前項第一款資料,逕向本府提出補助申請;產銷班應檢附前點第二款之資料向所屬輔導單位(農會、公所、社場等),提出補助申請,輔導單位於受理申請案件後,即就該申請人之運作實績、年度內是否有接受其他單位補助設備及所請需求設施(備)辦理審查,並擬具初審意見,彙送本府辦理複審。申請資料有缺漏者,本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者,予以駁回。

(二)本府針對所送資料審查後,得視年度預算排列優先補助次序,並於審核後,通知輔導單位及申請人依據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六、補助原則如下:

(一)計畫內各項農產運銷加工設施之補助額度,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冷凍(藏)庫、運輸車輛、堆高機及輸送機等,不得超過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所列項目每坪或每輛最高補助額度。

(二)補助額度應考量預算額度及優先補助次序,並以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補助上限。

 (三) 本年度申請補助之設施(備)項目,不得與近兩年申請補助項目同品項。

 (四) 前二會計年度未受核定之農民團體得優先補助。

七、申請補助項目之價格申報應確實訪價及編列預算,並參照政府採購法以公平、公正、公開之程序辦理採購事宜,非依程序辦理或補助項目價格申報不實者,本府得駁回或撤銷補助申請,並限期繳回補助款。

依核定計畫購置之設施(備)須為新品,並由受補助單位自行驗收。驗收完成後,應於該設施(備)顯眼處黏貼「雲林上場」標章及標示「各年度雲林縣農產品產能提升及冷鏈物流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補助」等字樣。

受補助單位應檢具統一發票(正本)、出廠證明(正本影印留存後歸還)、經費分攤明細表、財物登記表、驗收紀錄表、收據、原始支出憑證(含農業機械使用證影本,不用申請者免附)等資料及成果照片送本府審核,俾憑核撥補助款。

所補助設施(備)應列單位財產,非經本府同意,不得變賣、轉移、拆除或處分,本府將不定期查核,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或妨礙,違者,本府得撤銷補助申請與限期繳回補助款及公告違規單位五年內不得申請本府任何項目之補助,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受補助單位有虛報、套購或因故退貨、轉移他用等情事者,應駁回或撤銷補助申請與限期繳回補助款,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經限期繳回補助款,逾期未繳回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

申請補助案件相關資料,應留存十年以上,以供查核。

八、本要點除補助項目參考表外,其餘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