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保障勞工權益,維繫勞工於訴訟期間有尊嚴之基本生活,減輕經濟壓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語定義如下:
(一)不當解僱案件:指勞工因勞動契約終止或其他不法解僱事件,而爭執僱傭關係存在之案件。
(二)重大勞資爭議案件:指爭議勞工人數達三十人以上之勞資爭議案件。
(三)訴訟費用:每一審級之裁判費、強制執行費及律師費。
(四)職業病:指在執行職務時,因暴露於化學性、物理性、生物性、人因性以及其他因子導致身體產生疾病,並經醫師診斷為罹患職業病者。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為訴訟費用及訴訟期間之生活費用。
本要點補助之訴訟案件以不當解僱、職業災害及重大勞資爭議案件為限。
四、本要點所補助之對象,以勞務提供地在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且申請時已設籍在本縣四個月以上之勞工。
勞工申請補助,應經勞工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團體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或調解成立而雇主未依調解會議之結論履行者為限。
五、申請本要點之各項補助者,應自提起訴訟或聲請強制執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下列各項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資格證明文件。
(三)未獲其他單位補助之切結書。
(四)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申請人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第一審為起訴狀影本;第二審或第三審為上訴狀影本及各審級裁判書影本。
(七)勞工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團體調解會議紀錄影本,經中央主管機關裁決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者,其裁決決定書影本。
(八)勞工死亡,其承受訴訟者或其繼承人申請訴訟費用補助時,應檢附戶籍謄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除前項規定外,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裁判費、強制執行費補助者:裁判費或強制執行費收據影本。
(二)申請律師費補助者:律師委任狀及律師費收據影本。
(三)申請生活費用補助者:訴訟期間無工作收入切結書。
(四)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涉訟申請補助者:遭受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勞工保險局鑑定為職業病之文件。
六、申請人逾前點所定期限提出申請或申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七、本要點補助基準如下:
(一)裁判費、強制執行費補助:依法院實際徵收金額額度內酌予補助一次,全案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但裁判費、強制執行費非由申請人負擔者,應於獲償或法院發還後十五日內繳還,其繳還金額以補助金額為限。
(二)律師費補助:
1.全案僅補助一次,且不得逾當地律師公會章程所定之標準。個別申請者,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三萬元為限;共同申請者,最高以補助新臺幣六萬元為限。
2.律師費非由申請人負擔者,應於獲償後十五日內繳還,其繳還金額以補助金額為限。
(三)生活費用補助:申請人訴訟期間無工作收入,且未領取其他同性質補助,每人補助新臺幣一萬元。但依確定判決、和解或調解結果,雇主應給付當事人爭議期間工資者,應於受領給付後三十日內,將原領生活費用繳還。
受補助者應於判決確定、和解成立、調解成立或撤回訴訟之日起三十日內主動提供歷審判決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或撤回書狀予本府。
八、本府於收到申請書後,承辦人先行書面審查後,由本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召開審查小組會議審查。
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經中央或地方政府為同性質之補助。
(二)最近一年個人所得高於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最近一年平均每戶家庭所得總額。
(三)顯無勝訴之望、顯無補助實益或其他經前點審查小組認定無補助必要。
(四)仍有依本要點應繳還補助款,而尚未繳還者。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就各該項費用,不予補助:
(一)裁判費、強制執行費:同一事件已獲法院訴訟救助。
(二)律師費:同一事件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同意扶助。
十、受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本府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
(一)裁判費、強制執行費或律師費非由申請人負擔者,未於獲償或法院發還後十五日內繳還。
(二)依確定判決、和解或調解結果,雇主應給付當事人爭議期間工資者,未於受領給付後三十日內,將原領生活費用繳還。
(三)受補助者有前點不予補助之情事。
(四)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五)訴訟案件如經判決確定、和解成立、調解成立或撤回訴訟者,未於判決確定、和解成立、調解成立或撤回訴訟之日起三十日內主動提供歷審判決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或撤回書狀予本府者。
依前項規定應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者,本府應以書面通知受補助者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應依法附加利息追繳;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一、本要點補助金額,以年度預算額度為限,若當年度預算不足時,得不予補助。
十二、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