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三條之九、第九十三條之十及第九十三條之十一規定之出流管制案件,建立執行之公平性,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法第九十三條之九、第九十三條之十及第九十三條之十一規定之出流管制案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案件情節特殊,有加重或減輕之必要者,得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予以加重或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