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補助宗教及民間團體推展宗教業務發展審查及考核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民禮一字第1112111366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類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本作業程序依「雲林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庫自籌款對鄉鎮市公所、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補(捐)助原則」第六點訂定之。
二、補助對象及項目:
(一)補助對象:鼓勵推展宗教禮俗或延續保存宗教傳統禮俗、文物,經政府機關立案之宗教團體、民間團體。
(二)補助項目:
 1.針對本縣各項宗教活動、禮俗推廣活動、宗教慈善業務等。
 2.具宗教傳統文化資產之館舍設計規劃,可促進地方宗教文化發展者。
 3.其他與發展宗教傳統禮俗之相關檢討會、講習、座談會等活動。
三、補助標準:
(一)一般性補助:依本府預算額度、申請計畫內容、申請補助項目、預期效益及以往申請本補助辦理活動成效與配合度等指標,核定補助金額及核算補助經費。
(二)政策性補助:結合本府施政重點、年度計畫或規劃具地方宗教文物保存必要性者,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但為保存宗教古蹟文物且可增進具地方性宗教觀光發展,經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認有必要,  並經本府文化資產主管單位審查具可行性必要性者,不在此限。
四、不予補助項目:
(一)活動設備。
(二)辦理活動之服裝費(租用除外)、工作人員津貼及僱工工資。
 (三)紀念品、摸彩品、禮品、獎品與獎金。
 (四)旅遊、健行、自強活動、觀摩、聚餐、慶生、烤肉等聯誼性質活動及各項出國考察等性質活動。
五、應備文件:
(一)申請活動補助應於舉辦活動前檢附申請表(附表一)及計畫書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申請補助申請補助具宗教傳統文化資產之館舍設計規劃,需另檢附規劃設計報告書,其內容須含以下項目:
1. 規劃或評估標的計畫之必要性、完整性、周延性及宏揚宗教或文化特殊性延續宗教信仰可行性評估。
2. 規劃設計主題與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3. 計畫與宗教文化與觀光發展之關聯性、重要性及並提供在地公益團體或社區參與,雲林在地宗教未來發展公共性之預期效益。
六、督導與考核:
 (一) 為了解活動實際執行情形,本府得派員實地訪查。
 (二)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不實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斟酌情節輕重停止補助。
(四)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附表二)。
(六)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七)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八)受補助單位應檢附收支清單,以及原始憑證辦理結報,並依審計法規定核轉(送)審計機關審核,但有特殊情形,須由受補助對象留存前開原始憑證者,由本府報經審計機關同意,得憑領據結報,免附送有關憑證;留存受補助單位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本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單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九)受補助單位於以前年度有未完成核銷者(已辦理保留者不在此限),不再受理申請案件。
(十)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一)具文化資產之宗教文物館舍設計規劃,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時,應確保作正當用途及宗教相關之使用,不得作為他用或移作個人使用;如違反經查獲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單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