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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一字第1112436233B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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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雲林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所遺課務調課補課代課,除依教師請假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教師受派公假或公差,除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公假外,所遺課務由學校調(補)課或另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理(代課)薪給(鐘點費)。

四、教師請事假(含家庭照顧假)期間,所遺課務經學校同意後自行調(補)課或委託合格人員代理(代課)或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如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所需代理(代課)教師薪給(鐘點費)處理方式如下:

(一)請假第一日至第七日,不扣薪,代理(代課) 薪給(鐘點費)由請假之教師自理。

(二)請假第八日以上,按日扣薪,代理(代課)教師費用由學校支付。

五、教師請病假期間,所遺課務經學校同意後自行調(補)課或委託合格人員代理(代課),或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其應支給代理(代課)薪給(鐘點費),由請假人自理。但請病假連續三日以上者,得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理(代課)薪給(鐘點費)。

六、教師請婚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娩假、流產假、喪假、骨髓捐贈假、器官捐贈假、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期間及因公傷病之公假者,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支給代理(代課)薪給鐘點費。

七、教師係兼課或代課者,其請假期間所遺課務除遴聘合格人員接替外,在不重複支領之原則下,其兼課或代課鐘點費由代課人員支領。

八、教師留職停薪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

九、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期間之行政職務,應經學校同意,委託合格人員代理,必要時得由學校逕行派代。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休假期間所遺課務應經學校同意後自行調(補)課或委託合格人員代理(代課)或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其應支給代理(代課)薪給(鐘點費),由請假人自理。

代理人連續代理五日(不含例假日)以上者,得按被代理人授課時數排課,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薪給(鐘點費),若有超出鐘點改發兼課鐘點費。

十、導師請假期間所遺導師職務應由適當人員代理,專任教師代理職務期間,每週應授課天數及實際代理天數均不含星期例假日,並依週授課之實際差距節數及實際代理天數,按比例計支給代理導師鐘點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