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理及維護雲林溪景觀水岸河段(以下簡稱水岸區)環境及設施,俾提供優質休憩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水岸區,指雲林溪河段完成環境營造景觀改善區域。
三、本要點之管理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水利處。
四、雲林溪河道汛期前由本府視情況進行清疏,河道植生狀況,為確保河岸棲地生態發展,非必要不進行剷除。
五、未經許可不得於水岸區內有下列行為:
(一)游泳、戲水、沐浴、洗滌、釣魚、放生、污染水質、毒害或傷害動植物。
(二)進入流域內各條踏石步道。
(三)放牧、種植果菜或花木。
(四)從事營利行為。
(五)烤肉、施放煙火、夜宿、搭設帳棚、營火遊戲等活動。
(六)駕駛各式機動車輛或違規停放車輛。
(七)飼放、棄養動物或餵食野生動物。
(八)其他違反水利法禁止或限制之行為。
六、損毀水岸區內各項設施或花草樹木者,應負維修復原或賠償之責。
七、申請使用水岸區場地及各項設施之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十日前,填具申請表(如附表)、活動企畫書、場地配置圖、場地及設施安全維護計畫書、清潔計畫書及申請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提出申請。
(二)經核准申請者,申請者應於使用日七日前,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未於期限內完成繳納者,廢止核准。但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或屬公益活動,免收保證金。
(三)核准申請者,申請者應在使用日前一日,會同執行單位共同勘查場地。
場地及設施使用期滿,應回復原狀,並檢附回復原狀照片報請管理單位查驗,管理單位應於查驗合格後,退還其保證金。前項之保證金,用以擔保申請者之回復原狀及損壞賠償之責任。
八、申請者應自行負責現場活動秩序、安全、環境、衛生及場地清理等工作,有損壞公共設施花草樹木或未清理垃圾、場地之情形者,經管理機關會勘限期處理仍未處理時,得由管理機關僱工修復或清理,所需費用由前點之保證金扣付,不足之額度另行求償。
九、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廢止核准,並命其立即停止使用:
(一)違反原申請用途。
(二)違反法令規定。
(三)假借活動名義而對外營業、做商品廣告宣傳、收受現款或募款。但經核准展售者,不在此限。
(四)未能維持現場人員、車輛等秩序,或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或破壞公物。
(五)舉辦私人祭奠活動或宴客。
(六)其他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