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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府行法一字第1122905196號訴願決定書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一字第1122905196號
法規體系: 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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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中華民國 112 1 13

府行法一字第1122905196

訴願人:陳○○

        住:雲林縣褒忠鄉新湖村○○

原處分機關:雲林縣警察局

        地址: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100

 

訴願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不服雲林縣警察局(下稱原處分機關)111年9月23日雲警刑一字第1110033950號處分書(下稱原處分),提起訴願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訴願不受理。

 

一、按訴願法58條第2項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及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查訴願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服原處分機關之原處分提起訴願,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之規定,以1111019日雲警刑一字第1111904068號函撤銷原處分。是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訴願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 條第6 款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曾 元 煌

委員     

委員     

委員     

委員 洪 千 雅

委員 張   

委員 張   

委員 陳 怡 君

  委員  鄭 津 津

委員 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附記: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 個月內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提起行政訴訟。